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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质监测方案

简要描述:地下水质监测方案:储存在土壤和岩石空隙(孔隙、裂隙、溶隙)中的水统称地下水。地下水埋藏在地层的不同深度,相对地面水而言,其流动性和水质参数的变化比较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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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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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水质监测方案

储存在土壤和岩石空隙(孔隙、裂隙、溶隙)中的水统称地下水。地下水埋藏在地层的不同深度,相对地面水而言,其流动性和水质参数的变化比较缓慢。

(一)  地下水质监测方案监测网点布设原则

(1)在总体和宏观上应能控制不同的水文地质单元,须能反映所在区域地下水系的环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质量空间变化;

(2)监测重点为供水目的的含水层;

(3)监控地下水重点污染区及可能产生污染的地区,监视污染源对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及动态变化,以反映该区域地下水的污染特征;

(4)能反映地下水补给源和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监控地下水水位下降的漏斗区、地面沉降以及该特殊水文地质问题;

(5)考虑工业建设项目、矿山开发、水利工程、石油开发及农业活动等对地下水的影响;

(6)监测网点布设密度的原则为主要供水区密,一般地区稀;城区密,农村稀;地下水污

严重地区密,非污染区稀。尽可能以最少的监测点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尽可能从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以及泉水中选择布设监测点。

(二)地下水质监测方案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

在布设监测点网前,应收集当地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包括:

(1)地质图、剖面图、现有水井的有关参数(井位、钻井日期、井深、成井方法、含水层位置、抽水试验数据、钻探单位、使用价值、水质资料等);

(2) 作为当地地下水补给水源的江、河、湖、海的地理分布及其水文特征(水位、水深、流速、流量),水利工程设施,地表水的利用情况及其水质状况;

(3)含水层分布,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方向,地下水质类型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泉水出露、泉的成因类型、补给来源、流量、水温、水质和利用情况;

(4)区域规划与发展、城镇与工业区分布、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情况,化肥农药施用情况,水污染源及污水排放特征。

(三)  采样点的设置

由于水文地质等因素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地下水采样点的设置较为复杂。一般国控地下水监测点网密度一般不少于每100km2 0.1眼井,每个县至少应有1~2眼井,平原(含盆地)地区一般为每100km2 0.2眼井,重要水源地或污染严重地区适当加密,沙漠区、山丘区、岩溶山区等可根据需要,选择典型代表区布设监测点。省控、市控地下水监测点网密度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范自定。

在地下水为主要供水水源的地区、饮水型地方病(如高氟病)高发地区、对区域地下水构成影响较大的地区,如污水灌溉区、垃圾堆积处理场地区、地下水回灌区及大型矿山排水地区等应布设监测点(监测井)。

为了在掌握污染物类型、分布和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同时,弄清地下水的分层和流向等情况,通常需要布设背景值监测井和污染控制监测井。

1. 背景值监测井(点)的布设

根据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状况和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在污染区外围地下水水流上游,设置一个或数个背景值监测井。背景值监测井应尽量远离城市居民区、工业区、农药化肥施放区、农灌区及交通要道。

2. 污染控制监测井(点)的布设

污染源的分布和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扩散形式是布设污染控制监测井的首要考虑因素。各地可根据当地地下水流向、污染源分布状况和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扩散形式,采取点面结合的方法布设污染控制监测井,监测重点是供水水源地保护区。

①渗坑、渗井和固体废物堆放区的污染物在含水层渗透性较大的地区以条带状污染扩散,监测井应沿地下水流向布设,以平行及垂直的监测线进行控制;渗坑、渗井和固体废物堆放区的污染物在含水层渗透性小的地区以点状污染扩散,可在污染源附近按十字形布设监测线进行控制;

②当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沿河渠排放或渗漏以带状污染扩散时,应根据河渠的状态、地下水流向和所处的地质条件,采用网格布点法布设垂直于河渠的监测线;污灌区和缺乏卫生设施的居民区生活污水易对周围环境造成大面积垂直的块状污染,应以平行和垂直于地下水流向的方式布设监测点;

③地下水位下降的漏斗区,主要形成开采漏斗附近的侧向污染扩散,应在漏斗中心布设监控测点,必要时可穿过漏斗中心按十字形或放射状向外围布设监测线;

④透水性好的强扩散区或年限已久的老污染源,污染范围可能较大,监测线可适当延长,反之,可只在污染源附近布点。

(四)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的确定

(1)背景值监测井和区域性控制的孔隙承压水井每年枯水期采样一次;

(2)污染控制监测井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其中某一监测项目如果连续2年均低于控制标准值的五分之一,且在监测井附近确实无新增污染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该项目可每年在枯水期采样一次。一旦监测结果大于控制标准值的五分之一,或在监测井附近有新的污染源或现有污染源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频次;

(3)作为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的地下水监测井,每月采样一次;

(4)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监测井采样时间尽量相对集中,日期跨度不宜过大;

(5)遇到特殊的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地下水水质时,应随时增加采样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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